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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到了,新版《農村土地承包法》來了!
亮點一: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步伐逐步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朋友選擇進城務工、到城市居住生活。但是經濟形勢和生活情況都在不斷變化中,並不一定進了城就能保證完全穩定、完全融入當地的生活。很多農民朋友需要在城鄉之間頻繁往返,或者在必要時返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然需要法律保護。
所以,此次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這樣的修改使發包方不再有直接收回進城落戶農民承包地的權利,而是要引導支持承包農戶在自願有償的原則下,把自己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同村農戶,或是交回承包地,還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
(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為“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亮點二:確立農村集體土地“三權分置”原則法律依據
此次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將第十條修改為:“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原第十條為“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解釋,“三權分置”是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進行的製度設計。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即“所有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即“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承包的農戶承包土地以後,不但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承包地,還可以向外部的受讓人流轉承包地,即“土地經營權”。
現在有很多高校畢業生、科研人員、“漂二代”人士到農村參與創業創新,需要租用土地搞綠色有機無害化養殖、種植等,經營各種業務。有時在嚐試階段她們的菜地裏“草長得比莊稼都高”(因為不使用農藥化肥所致),因而很多思想認識受到局限的村民不願輕易加入嚐試。此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從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置出土地經營權,確立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製度,既保護了承包土地的農戶的權利,又保護了土地受讓人的權利。對於我國農業朝著產業化、創新化道路發展無疑是十分有益的。
亮點三:保護婦女權益,突出家庭成員平等
我國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員,無論是婦女、老人、孩子,都應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項權益。此次修改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第十五條第一款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針對“外嫁女”權益如何保障這一熱點問題,原有法律中就有直接保護婦女在土地承包方麵權益的規定,如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此次修改在保留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同時突出強調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有利於進一步維護農村工作的穩定大局。
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副巡視員孫邦群在新聞發布會上回答相關問題時表示,婦女結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沒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
2019年,法律的修改將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製度,繼續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這將有利於維護農民朋友和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農業農村工作的發展。在明律師也將與您攜手,在涉及農村征地拆遷維權的案件中繼續為廣大農民朋友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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